时间:2017-9-28 点击:7717
2017年天津市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
一、项目计划申报须知
(一)境外展览会,指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
50% |
每个标准展位20000元 |
每个项目最多支持4个标准展位(
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国际自主品牌、中华(津门)老字号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展位费支持比例不超过70%,每个标准展位最高支持2.8万元。
二、项目拨付申报须知
(一)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
2.与展会主办方(中外文)、展会主办方授权中国总代理或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签定的展位合同。
3.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复印件。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合法凭证是指:展会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授权中国总代理或中央项目组织单位出具的凭证(发票)。
5.本企业全体参展人员在本企业展位的360度视频,视频时间不少于1分钟,且包含本企业展位楣板、展会入口的大会标识,清晰可识别。
6.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首页、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
7.参加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的境外展览会项目还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组展文件、组织单位与展会主办方签订展位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中外文)、对项目单位参展具体展位情况以及所提供资料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证明函。
8.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联络人员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关于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发票、护照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二)注意事项:
项目受理单位只接收本企业联络员提交的材料,中介机构只能提交自身组织出展企业的材料,同时提供天津展团整体展位的视频影像,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