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区指的是参加申根公约的成员国的整体。截至2007年12月22日,共有以下24个国家加入申根区有: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奥地利、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马耳他。
《申根协定》(德语:Schengener Durchführungsübereinkommen),亦称申根协议、申根公约或神根公约,最早于1985年6月14日由五个欧洲国家(联邦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在卢森堡的一个小城市申根(Schengen)签署。该公约于1995年7月正式全面生效。申根公约的成员国亦称“申根国家”或者“申根公约国”,成员国的整体又称“申根区”。
申根公约的目的是取消相互之间的边境检查点,并协调对申根区之外的边境控制。即在成员国相互之间取消边境管制,持有任一成员国有效身份证或签证的人可以在所有成员国境内自由流动。根据该协定,旅游者如果持有其中一国的旅游签证即可合法地到所有其他申根国家。
申根签证指的是《申根协议》规定申根公约的成员国为短期往返的外国人签发"申根国统一签证",简称"申根签证"。申请者只须办妥一国签证,即可在申根公约的成员国自由流动。
"申根签证"的具体申请规定如下:
(一)只前往某一申根国家,应申办该国的签证。
(二)过境一申根国或几个申根国前往另一申根国,应申办另一申根国
(入境国)的签证。
(三)前往几个申根国,应申办主要访问申根国(主访国)或停留时间最长的申根国的签证,并要附上其它申根国带名单的邀请信,在签证申请表停留期限一项中必须将在各申根国停留的时间累加填写。
(四)无法确定主访国时,应申办前往的第一个申根国的签证。
(五)各国颁发签证所需的材料要求不变,必要时受理国可要求提供附加
材料。
(六)申根签证不能逐个国家申办,须统一在某一申根国办理。
(七)根据《申根协定》,办妥一国签证克进入其它申根国,被一国拒签意味着被其它申根国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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