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1、对企业参加我市重点组织拓展的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的摊位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补助。 2、对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国际性展会的摊位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 上述1、2,同一企业同一展会补助不超过2个展位,且只对展位费支持,其他费用不支持;已经获得国家和省外经贸(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展会,市级资金不重复支持,企业也不要重复申报。 3、对企业参加我市统一组织重点拓展的境外国际性展会的国际交通费用按定额标准补助:亚洲国家(地区)3000元/人,南美、非洲国家(地区)9000元/人,其余国家(地区)6000元/人。同一企业同一展会补助不超过2人。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注册登记、进出口统计和纳税均在市区且当年度具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和其他非企业单位。 (二)项目支持时限。申报项目必须是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项目。 (三)项目分类申报。为减少申请单位申报工作量,外贸扶持项目分为免申报和按程序申报两类。 免申报项目:包括我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的市重点境外展会与国内国际性展会摊位费项目(支持内容1)、我市商务主管部门重点组织拓展的境外展会交通费项目(支持内容3)、进出口信用保险项目(支持内容9、10)。免申报境内外展会的具体名称见南通市商务局南通市财政局文件通商发〔2015〕204号《关于2016年度全市重点组织拓展的境内外国际展会的通知》(可在南通市商务局网站http://swj.nantong.gov.cn/通知公告栏内下载)。免申报项目,由市商务局和贸促会相关业务处室直接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统一负责申报。出口信保项目由相关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资料,统一负责申报。申报项目:免申报以外的项目由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
三、企业(单位)申报材料要求 (一)基本材料 1.南通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项目)申请表; 2.有效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权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专项材料 根据申报项目类型,申请单位除提交上述基本材料外,还需 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境外展览会资金支持须提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用外币支付费用的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展位确认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结算金额明细)、境外展方邀请函、参展人员护照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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